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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慈利县公安局公正执法保障民企合法权益

作者:康旅商报社      人气:       发布时间:2023-09-18 10:40
摘要:2023年9月15日中午,报案人张家界翠玺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向慈利县公安局许家坊派出所递交了《刑事报案书》及证据材料,当日也通过邮政快递向慈利县公安局主要领导邮寄了该《刑事报案书》。该《刑事报案书》控告犯罪嫌疑人瞿某、林某某 “行霸”“业

2023年9月15日中午,报案人张家界翠玺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向慈利县公安局许家坊派出所递交了《刑事报案书》及证据材料,当日也通过邮政快递向慈利县公安局主要领导邮寄了该《刑事报案书》。

该《刑事报案书》控告犯罪嫌疑人瞿某、林某某 “行霸”“业霸”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于2023年7月5日、2023年7月26日、2023年9月11日共组织近百人次、三次故意毁坏报案人财物、破坏报案人生产经营,给报案人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75523元以上,犯罪嫌疑人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犯罪嫌疑人瞿某系报案人股东,系张家界多家旅游购物店的实际控制人;犯罪嫌疑人瞿某与报案人股东张磊的经济纠纷,犯罪嫌疑人瞿某已向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正在诉讼中。

报案人与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存在装修工程合同纠纷,该工程由犯罪嫌疑人瞿某安排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工程总承包,与报案人没有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工程款在400万~450万之间,在2023年5月1日前完工,完工后支付50%的工程款,余款于2024年12月31日结清。因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延误了约定的完工日期,2023年7月25日报案人督促并通过微信发函通知林某某来办理已完工程量的结算,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拒绝结算并漫天要价1000多万;现双方均向慈利县人民法院进行了诉讼,处于诉前鉴定阶段,已于2023年9月12日选定了鉴定机构。

犯罪嫌疑人瞿某作为报案人的股东,安排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进行装修工程总承包,既全额垫资、也不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有违社会常识和市场规则,而后漫天要价,制造经济纠纷,继而指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等人以向报案人索要工程款为名,行打砸破坏报案人财物之实,实际上是阻止、妨害报案人正常经营秩序,达到犯罪嫌疑人瞿某某垄断、控制张家界旅游购物专店的目的。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为了达到多要工程款的目的,组织近百人次三次毁坏报案人的财物,破坏报案人生产经营,给报案人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经辖区派出所所长赵博(有录音为证)、车牌号为湘GZ0622的肇事司机及肇事车队队长口头证实,报案人财物遭到打砸损坏,生产经营遭到破坏系犯罪嫌疑人瞿某指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等人所为。

犯罪嫌疑人瞿某、林某某 “行霸”“业霸”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达到行业控制、垄断的目的,以暴力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犯罪嫌疑人违法事实一、

2023年7月5日上午7点,报案人员工陈次兵上班时发现电路设备遭受盗窃和供电线路遭受严重破坏,报案人员工陈次兵7:05分拨打110报警电话,上午7:30分到许家坊派出所做报案笔录,经公安民警查实,本次违法事件系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手下一罗姓电工所为。此次违法事件造成报案人损失共计35709元以上(包含电工维修费、电闸3个、交流接触器、消防脱扣25 #标电线一圈。

犯罪嫌疑人违法事实二、

2023年7月26日10点左右,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组织指挥手下民工和社会闲散人员近百人,手持铁锤、棍棒等器械对报案人阳和翠玺世界商场打砸破坏。报案人公司多名员工拨打110报警电话,辖区派出所也进行了调查取证。此次暴力违法事件共造成报案人财物损失和后期施工人员工资共计228903元以上 。

犯罪嫌疑人违法事实三、

2023年9月11日凌晨4:07分,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阳和翠玺世界商场营业厅使用3辆大货车恶意堵门,破坏报案人生产经营。正大门车牌号湘GZ0622,车上有林某某和白色衣服驾驶员;车牌号湘GZ1000,车上有黑色衣服驾驶员;后门车牌号湘GZ1068,致使地面大理石多处损坏;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驾驶湘GA198A离开。上午8点,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组织20多人到报案人处进行聚众闹事。为处置本次违法事件造成报案人人员工资损失共计8500元(拖车费5000元、电工1人工资500元、底工2人工资1000元、员工10人加班工资2000元)。造成财物损失包括120cmX60cm地板砖30块,价值2550元,900cmX600cm大理石地板7块,价值1540元。后期修缮材料费预计3240元,预计施工人员(2个大工工期、12个小工工期)工资 3700 元,营业额比同期减少30万元、利润损失9万元。

此次暴力违法事件共造成报案人财产损失109530元以上。

犯罪嫌疑人瞿某、林某某 “行霸”、“业霸”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达到垄断、控制张家界旅游购物专店的目的,故意制造经济纠纷,采用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手段致使报案人遭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违法犯罪情节恶劣。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

报案人呼吁慈利县公安局公正执法保障民企合法权益。勿把刑事案件当劳资纠纷来处理,即使该案存在劳资纠纷,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作为工程的承包人,那也是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与施工人员存在劳资纠纷,报案人与施工人员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勿把刑事案件当经济纠纷来处理,经济纠纷自有法院来裁决,且法院正在裁决之中,以经济纠纷之名行刑事犯罪之实,理当依法打击。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第四十五条强调: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秩序,及时查处强揽工程、恶意阻工、强买强卖、滋扰闹事等违法行为;公安部《公安机关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26条措施》第26条: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害企业产权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责任编辑:康旅商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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